进口货物通关是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关键,其核心问题就是通关单据是否齐备,正确无误。
进口货物通关是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的关键,其核心问题就是通关单据是否齐备,正确无误。
进口货物所需报告单据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装箱单、正本发票、正本提货单、正本委托报关协议书、进口报关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委托报关协议书的委托人处要有公司签单,并一定是正本,传真件、复印件报关无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点浪费了时间和费用)。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进口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等问题。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并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的时间、手续及换单费、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市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提单的传真件和保函)或带上全套正本提单去事先联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门换取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例如某三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个货柜货物。提单的收货人显示:“TO ORDER FO SHIPPER”,发货人没有在提单上背书。船到后无法换取提货单,只得把正本提单寄到德国出口商背书,等拿到已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报关时,距船到港口已过十多天了,产生滞报等费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进口单据后,要确认出口商提供的正本发票、正本装箱单、提单、合同中的内容如:货物名称、唛头、件数、毛重、尺码市否单单一致。正本发票和正本装箱单上要有签章,当然有些发票和箱单是手签的也可以。同时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报检,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
有了全套手续完备正确无误的报关单据,就可加快通关速度,避免滞报转栈现象发生。
过境、转让、通运货物通关手续
过境货物是指以某种运输工具从一个国家的境外启运,在该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该国家境内的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其他国家的货物。
在办理通关手续时,进出境手续如下:
过境货物的进境。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如货物装载清单、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单等)。入境地海关核实后,在有关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将一份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留存备案,另一份报关单和货物装载清单制作关封,连同运单交给经营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将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过境货物的出境。过境货物出境,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和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出境地海关核实后,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货物出境,并将一份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寄送入境地海关核销。 转运货物 转运货物是指以某一种运输工具从一国境启运,在该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另一运输工具后,不经过该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签订的《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将这一类转船业务定义为“在海关监管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提供进出口手续的便利。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1) 准许办理转运货物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A. 持有通运或联运提单的;
B. 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C. 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前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D. 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E. 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2) 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等内容的“进口载货清单”,经海关核实后,转运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通运货物
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飞机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通运货物的海关手续为,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进口舱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内容核实后,监管有关通运货物出境。
暂时进境货物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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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暂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注明“暂时进口货物”,连同进口货物清单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文,向进口地海关申报。暂时进口的展览品在进口前,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唛头、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展品运抵境地时,展出单位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展出地海关核准签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连同其他有关单据,向进境地海关申报。下列货物申报暂时进口,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1)无线电器材--检验中国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检验证书。
(2)动植物--交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
(3)药品--交验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4)食品--校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采样证明》或在报关单上所注采样日期的标志。
2.提供担保。对于经过申报和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应付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暂时免纳税款。
3.查验放行。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但接受海关查询,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暂时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但是,对暂时进口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而是标志着海关对进境暂时进口货物进行后续进行后续监管的开始。暂时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按照我国海关规定,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移作他用。对特定种类暂时进口货物,海关有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暂进进口货物办理了进口复运手续,或者不复出口而向海关办妥了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海关始对该项货物终止监管。
4.我国暂时进口货物的范围。我国规定暂时进口货物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具体货物是:
(1)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境内单位合作拍摄影片、录象带、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象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2)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各种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3)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4)货样、广告品和举行展览会用的展览品等。
进口货物所需报告单据包括合同(副本即可)、正本装箱单、正本发票、正本提货单、正本委托报关协议书、进口报关单及海关监管条件所涉及的各类证件。(委托报关协议书的委托人处要有公司签单,并一定是正本,传真件、复印件报关无效。有些公司由于未注意此点浪费了时间和费用)。
接到出口商的全套进口单据后,要查清该进口货物属于哪家船公司承运;哪家作为船舶代理,在哪可以换到供通关用的提货单等问题。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联系,确定船到港时间、地点(如需转船应确认二程船名),并提前与船公司或船舶代理部门确认换单的时间、手续及换单费、凭带背书的正本提单(如果市电报放货,可带电报提单的传真件和保函)或带上全套正本提单去事先联系好的船公司和船舶代理部门换取供通关用的提货单。
例如某三资企业从德国进口一个货柜货物。提单的收货人显示:“TO ORDER FO SHIPPER”,发货人没有在提单上背书。船到后无法换取提货单,只得把正本提单寄到德国出口商背书,等拿到已背书的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报关时,距船到港口已过十多天了,产生滞报等费用。
接到出口商全套进口单据后,要确认出口商提供的正本发票、正本装箱单、提单、合同中的内容如:货物名称、唛头、件数、毛重、尺码市否单单一致。正本发票和正本装箱单上要有签章,当然有些发票和箱单是手签的也可以。同时应确认货物的商品编码,查阅海关税则,确认进口税率、确认货物需要什么监管条件,如需报检,则应在报关前向有关机构报验。报验所需单据:报验申请单、箱单、发票、合同、进口报关单。
有了全套手续完备正确无误的报关单据,就可加快通关速度,避免滞报转栈现象发生。
过境、转让、通运货物通关手续
过境货物是指以某种运输工具从一个国家的境外启运,在该国边境不论换装运输工具与否,通过该国家境内的陆路运输,继续运往境外其他国家的货物。
在办理通关手续时,进出境手续如下:
过境货物的进境。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向入境地海关申报,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如货物装载清单、国际铁路联运货物运单等)。入境地海关核实后,在有关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将一份过境货物入境报关单留存备案,另一份报关单和货物装载清单制作关封,连同运单交给经营人。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将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过境货物的出境。过境货物出境,经营人应填写“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并提供过境货物运输单据和入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出境地海关核实后,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监管货物出境,并将一份过境货物出境报关单寄送入境地海关核销。 转运货物 转运货物是指以某一种运输工具从一国境启运,在该国境内设立海关的地点换装另一运输工具后,不经过该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由于各国之间贸易或货物的原因所产生的国际货物转运,又称为“转船”(国际货物转运大多为一艘船换装到另一艘船,但不仅限于船舶换装)。在海关合作理事会主持签订的《京都公约》的附约中,将这一类转船业务定义为“在海关监管下,货物从进口运输工具换装到出口运输工具,其进口和出口均在一个海关范围内办理”。公约规定海关对转船货物免征进口关税,提供进出口手续的便利。
转运货物的通关手续如下:
(1) 准许办理转运货物的范围。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可准予办理转运:
A. 持有通运或联运提单的;
B. 进口载货清单内已注明是转运货物的;
C. 持有普通提单但于起卸前已向海关声明转运的;
D. 误卸的进口货物,经运输工具经理人提供确实证件的;
E. 因特殊情由申请转运,经海关核准的。
(2) 载有转运货物的运输工具进境后,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填写“外国货物转运准单”向海关申报,提供列明转运货物的名称、数量、起运地和到达地等内容的“进口载货清单”,经海关核实后,转运货物在海关监管下换装运输工具,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境。 通运货物
通运货物是指以船舶或飞机装载从一国境外启运,经该国设立海关地点不换装运输工具,继续运往其他国家的货物。 通运货物的海关手续为,装载有通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到达我国第一个口岸办理国际运输工具进境申报手续时,运输工具负责人应在向海关申报的《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或“国际民航飞机进口舱单”上注明通运货物的名称、数量。海关对申报内容核实后,监管有关通运货物出境。
暂时进境货物的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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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报。暂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必须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并注明“暂时进口货物”,连同进口货物清单和国务院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或主管司、局级以上机关的批文,向进口地海关申报。暂时进口的展览品在进口前,展出单位或其代理人应将有唛头、件数、重量、名称、规格、价格等内容的展览品清单一式两份,译成中文,向展出地海关申报。展品运抵境地时,展出单位应向进境地海关递交展出地海关核准签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申报单》,连同其他有关单据,向进境地海关申报。下列货物申报暂时进口,还应交验有关管理部门的证明。
(1)无线电器材--检验中国商检机构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检验证书。
(2)动植物--交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或在货运单上加盖的检疫放行章。
(3)药品--交验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书》。
(4)食品--校验口岸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采样证明》或在报关单上所注采样日期的标志。
2.提供担保。对于经过申报和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申报人应向海关交纳相当于应付税款的保证金,或提供海关认可的书面担保后,准予暂时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和暂时免纳税款。
3.查验放行。经海关核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根据我国《海关法》第十九条规定“应但接受海关查询,海关查验时,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自行开验、复验或提取货样。”
暂时进口货物在办完向海关申报、接受查验、提供担保后,由海关签印放行。但是,对暂时进口货物的放行,不等于结关,而是标志着海关对进境暂时进口货物进行后续进行后续监管的开始。暂时进口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自进境之日起到办结海关手续复运出境时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按照我国海关规定,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口货物(或出口货物)应当在六个月内复运出境(或复运进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暂时进口货物,只能用于特定目的,未经海关许可,不得擅自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或移作他用。对特定种类暂时进口货物,海关有更为严格的监管措施。暂进进口货物办理了进口复运手续,或者不复出口而向海关办妥了进口手续并缴纳税款后,海关始对该项货物终止监管。
4.我国暂时进口货物的范围。我国规定暂时进口货物主要包括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外国和香港、澳门地区的企业、群众团体或个人为开展经济、技术、科学、文化合作交流而暂时运入我国境内的货物。具体货物是:
(1)来华拍摄或与我国境内单位合作拍摄影片、录象带、图片、幻灯片而运进的摄影器材、胶卷、胶片、录象带、车辆、服装、道具等;
(2)来华进行体育竞赛、文艺演出而运进的各种器材、道具、服装、车辆、动物等;
(3)来华进行工程施工、学术技术交流、讲学而运进的各种设备、仪器、工具、教学用具、车辆等。
(4)货样、广告品和举行展览会用的展览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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